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7人被判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建民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高建民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水磨村村党支部书记,上任后扶植多名亲信、亲戚在村两委会担任主要职位,并先后发展数名成员入党,形成了以被告人高建民为首的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把持基层政权,在高建民组织、领导下,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30起、违法行为3起;非法侵占和攫取农村土地资源,非法占用农用田地,利用土地拆迁骗取国家高额补偿款;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阻挡施工、强揽工程、非法敛财,夺取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建筑领域的土方、绿化等工程;欺压群众、随意殴打他人,致多名群众受伤,部分受害群众慑于该组织势力不敢报案,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高建民等人系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为该组织提供帮助并站台撑腰,掩盖、包庇该组织犯罪并纵容、放任其发展,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高建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发票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7名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所参与犯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累计2000余万元;被告人李晗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受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35万元;其他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总价值1.5亿元,将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